美好健身訓練工作室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公開揭示
本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將立即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被害人申訴並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美好健身訓練工作室(以下簡稱本單位)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措施。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措施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本單位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單位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作為如下: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本單位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或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其內容如下: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本單位給予公差假,並提供經費補助。
本單位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置措施或處分。
本單位及任何人對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本單位受僱人、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單位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禁止性騷擾及性侵害公開揭示海報」,公開揭示如下:
本措施由本單位負責人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2 日